← 上一篇 子站索引 信仰問答 回到尼希米讀經網 下一篇 →
第一組|Biblesupport 文選
第二組|Gutenberg 文選
01 三十九條信綱 02

第四章:三十九條信綱

我必須以道歉作為本文的開端。我的主題乍看之下可能顯得枯燥、乏味且毫無趣味。但我請求讀者相信,事實並非如此。對於英國國教徒(English Churchmen)而言,很少有議題比「三十九條信綱」(Thirty-nine Articles)的性質、地位與權威更需要有清晰且正確的認識。

婚前協議與遺囑讀起來並不生動。就像所有精心起草的法律文件一樣,對於一般讀者來說,它們極度缺乏吸引力。其語言顯得晦澀且過時,其中的冗詞贅句與迂迴說法更是令人驚訝;然而,除了孩童或傻瓜之外,沒有人敢說遺囑與婚前協議毫無用處。整個家庭的幸福往往取決於這些文件內容的含義。三十九條信綱亦是如此。儘管在某些人眼中它們顯得枯燥、乏味且無趣,但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是英國國教的脊梁。我們教會的每一位明智且理性的成員,理應尋求對它們有所了解。

誰是「真正的國教徒」?這是一個正撼動著英國國教根基的問題,且我懷疑,在世界末日來臨之前,它還會引發更大的震盪。這正成為一個龐大且嚴肅的問題,一個迫切需要答案的問題。

僅僅說「每個去教會的人都是『真正的國教徒』」是不夠的。我認為,這個回答無法滿足任何人。每個星期天,我們的長椅上都坐著許多對宗教一無所知的人。如果生命取決於此,他們根本說不出自己相信什麼或不信什麼、持守什麼或不持守什麼、對基督教的任何教義有何看法。他們對整個議題完全處於黑暗之中。他們了解政治、了解商業、或許了解科學,也可能了解這個世界的娛樂活動。但若談到「真正國教徒」的信條構成,他們一無所知。他們只是在星期天「去教會」,僅此而已。這絕對是不行的!無知,徹底的無知,絕不能成為真正國教徒的資格。

但或許可以說,每個去教會且對宗教熱心、認真的人都是「真正的國教徒」?這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問題,開啟了全新的思考方向。但我擔心這不會帶領我們得出任何令人滿意的結論。「熱心」是立場最對立、最矛盾的信徒所共有的特質。「熱心」是那些如黑與白、光與暗、苦與甜、熱與冷般截然不同的宗教人士的特徵。你在英國國教之外也能看到這一點:那些橫掃非洲與西亞腐敗教會、高喊「古蘭經或寶劍」的穆斯林;那些為了爭取一個歸信者而挖空心思、跋山涉水、無孔不入的耶穌會士;那些跨越半個地球、為了死在鹽湖城而稱約瑟·史密斯為先知的摩門教徒——這些人無疑都是熱心的人。

在當今的英國國教內部,你也能看到這一點。禮儀派(Ritualist)、理性派(Rationalist)、福音派(Evangelical),大家都很熱心。然而,每個人都知道他們之間的分歧是嚴重的、廣泛的、深刻的,且無法調和的。這絕對是不行的。單憑熱心並不能證明一個人是真正的國教徒。魔鬼很熱心,異教徒很熱心,自然神論者很熱心,索西尼派(Socinians)很熱心,天主教徒很熱心,法利賽人很熱心,撒都該人也很熱心。單憑熱心只能證明一件事:這個人充滿了動力、能量與幹勁,不會睡著。但這絕對不能證明他是「真正的國教徒」。這個人對什麼熱心?這才是應該被問及且值得回答的問題。

我必須在此鄭重聲明,反對那種現代觀念:即只要一個人對其宗教觀點「熱心」,他持守什麼觀點並不重要;或者說一種信條與另一種信條一樣好;或者說所有「熱心」的人最終都會以某種方式進入天堂。只要我相信聖經是上帝的啟示,我就無法持有這種觀點。我願意給予每個人最廣泛的自由與寬容。我厭惡因觀點而迫害任何人的想法。我願意「思考並讓他人思考」。但只要我還有一口氣在,我就會堅持認為,確實存在著「啟示的真理」——如果人們願意誠實地尋求,他們就能發現什麼是真理——且僅僅依靠熱心與狂熱,若沒有聖經知識,絕不會給人在生活中帶來安慰,在死亡時帶來平安,或在審判之日帶來勇氣。

但有人會問我,我們該如何找出誰是「真正的國教徒」?人們有充分的理由抱怨,他們對這個問題感到困惑、迷惘、尷尬、不知所措。理性派、禮儀派與福音派都自稱是「國教徒」。誰是對的?「國教徒」這個名稱像羽毛球一樣被踢來踢去,許多在許多觀點上截然對立的人都聲稱擁有這個稱號。那麼,我們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該相信什麼?我們該思考什麼?我們該如何區分真幣與偽幣?簡而言之,是否存在一個檢驗真正國教徒的合法、授權的標準?

我對所有這些疑問的回答是簡短、明確且最堅決的。我自信地斷言,英國國教已經提供了一個檢驗真正國教徒的標準,且該標準得到了國家法律的認可。這個標準可以在「三十九條信綱」中找到。我進一步說,三十九條信綱構成了一個標準,任何普通人只要願意花心思研究,都能輕易理解。對這些信綱進行誠實的審視,將使當今的任何人都能看出哪種風格的國教徒是最好的、最真實的、最純正的。展示三十九條信綱的權威、性質與特徵,就是我撰寫本文的簡單目的。

一、三十九條信綱是什麼?

首先,三十九條信綱是什麼?這是許多人準備要問的問題,也是一個絕對必須給予回答的問題。一個令人悲哀的事實是,無論我們如何解釋,過去兩百年來,這些信綱已陷入極大且不應有的忽視之中。我深信,成千上萬的國教徒從未讀過它們,甚至從未看過它們,當然對其內容一無所知。因此,我從每個國教徒都應該知道的事情開始,無需道歉。我將簡要說明三十九條信綱是什麼。

三十九條信綱是一個簡明扼要的陳述,分為三十九個標題或命題,內容是英國國教認為其主要成員應當持守與相信的核心教義。其中大多數是由我們的宗教改革者從聖經中整理出來的。它們被小心地打包並總結在最準確、最精確的語言中,每一個字都經過細緻的權衡,並具有特殊的含義。有些信綱是肯定的,直接宣告英國國教認為什麼是聖經真理且值得相信;有些是否定的,宣告英國國教認為什麼是錯誤的且不值得相信;還有少數是教會對三百年前即使在更教徒之間也存在爭議、且國教徒可能需要表達觀點的問題所作的簡單判斷。這就是通常被稱為「三十九條信綱」的文件;所有希望閱讀它的人,都會在每一本印刷正確的《公禱書》(Prayer-book)末尾找到它。無論如何,任何不包含這些信綱的《公禱書》都是極不完整、殘缺且稱不上誠實的禮儀副本。

這些信綱最初是由誰在何時起草的?它們最初是由我們的宗教改革者在那位令人欽佩的年輕國王愛德華六世時期編寫的。歷史並未揭示誰在其中起到了主導作用,但有充分理由相信,我們兩位最博學的殉道者——克蘭麥(Cranmer)與雷德利(Ridley)——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最大。最初發佈時,它們共有四十二條。後來,當伊莉莎白女王登基時,帕克大主教(Archbishop Parker)及其助手(其中朱厄爾主教(Bishop Jewell)可能是主要人物)將其刪減為目前的數量,並進行了一些不重要的修改。它們最終於 1571 年由王室、教務會議與議會確認並批准,從 1571 年至今,其中沒有一個字被更改過。

起草這些信綱的目的,清楚地寫在任何一本正確的《公禱書》中的標題裡。它們被稱為「由兩省大主教與主教,以及全體教士,於 1562 年在倫敦召開的教務會議上,為避免意見分歧並建立關於真宗教的一致意見而商定的信綱」。關於這個標題真實、直白、誠實的含義,我認為不應有任何疑問。它證明了三十九條信綱旨在成為「英國國教的信仰告白」。整個基督教界每一個組織良好的教會都有其信仰告白:也就是說,它有一份精心編寫的陳述,列出了它認為其成員應當相信的宗教核心內容。每個讀書人都知道這一點。《奧格斯堡信條》、《庇護四世信條》、《特倫特會議法令》、《西敏信條》,都是教會歷史研究者所熟悉的文獻。常識顯示了此類告白的必要性與便利性。在這樣一個墮落的世界裡,任何教會組織的成員資格條款都必須以白紙黑字寫下來,否則整個團體就容易陷入混亂與無序。教會的每一位成員都應該能夠說明自己成為成員的理由,並說出其教會的核心原則是什麼。為了做到這一點,他的教會為他提供了一份簡短的信條、手冊或告白,他可以隨時向詢問者引用。這就是英國國教三十九條信綱的目的。它們旨在成為「國教徒的信仰告白」。

關於三十九條信綱的實質內容,我目前只會簡短提及,因為我打算稍後再深入探討。只需說它們包含了根據我們宗教改革者的判斷,關於基督教幾乎每一個要點的、最令人欽佩、簡練且清晰的聖經真理陳述。後面的標題說明了一切。

其中一些要點的處理方式比其他要點更堅定、更有力、更果斷,而信綱根據其主題內容所呈現出的奇特語氣差異,是我稍後會詳細討論的。但總體而言,作為教會對應當相信之事的陳述,我認為世界上沒有任何教會擁有比英國國教更好的「信仰告白」。我無意指責其他教會。上帝禁止!在英國國教內部,我們已經有足夠的錯誤與缺陷讓我們保持謙卑。但在仔細檢查了其他信仰告白後,我發現沒有哪一個能與我們自己的相提並論。有些告白太長了,有些過於細節化,有些定義了最好留白的部分,並嚴格封閉了最好留出一點空間的部分。對於全面性、大膽性、清晰性、簡潔性、適度性與智慧的結合,我找不到任何比英國國教三十九條信綱更接近的告白。[1]

信綱列表

  1. 論對聖三一的信心
  2. 論上帝之子基督
  3. 論祂降入陰間
  4. 論祂的復活
  5. 論聖靈
  6. 論聖經的充足性
  7. 論舊約
  8. 論三大信經
  9. 論原罪
  10. 論自由意志
  11. 論稱義
  12. 論善行
  13. 論稱義前的行為
  14. 論超功德行為
  15. 論唯獨基督無罪
  16. 論洗禮後的罪
  17. 論預定與揀選
  18. 論唯藉基督得救
  19. 論教會
  20. 論教會的權威
  21. 論大公會議的權威
  22. 論煉獄
  23. 論會眾中的事奉
  24. 論會眾中的語言
  25. 論聖禮
  26. 論牧者的不配性
  27. 論洗禮
  28. 論主的晚餐
  29. 論惡人領受基督身體的無效性
  30. 論兩種餅酒
  31. 論基督一次的獻祭
  32. 論牧師的婚姻
  33. 論被逐出教會者
  34. 論教會的傳統
  35. 論講道集
  36. 論牧者的祝聖
  37. 論世俗官員
  38. 論基督徒的財產
  39. 論基督徒的誓言

關於我們談論三十九條信綱時的含義,就說到這裡。對於在這一點上花費如此多筆墨,我無需多做辯解。其內在的重要性,以及大多數國教徒對此的極度無知,是我最好的藉口。我們所處的時代迫切需要審視並討論這些古老的問題。英國國教的危險處境要求其所有兒女傳播光明與知識。想要知道什麼是真正的國教徒,就必須從找出「三十九條信綱」的含義開始。

二、三十九條信綱的權威與地位

我現在必須處理一個具有重大且嚴肅重要性的問題。為了防止誤解,我將盡可能清晰且合乎邏輯地陳述它:「三十九條信綱的確切等級、權威與地位是什麼?它們是否是檢驗真正國教徒的首要、最前、主要與根本的標準?」

我探討這一點的原因如下。當今的一些牧師與平信徒喜歡說,《公禱書》而非信綱,才是國教徒真正的衡量標準與尺度。「《公禱書》!《公禱書》!」是這些人不斷的呼喊。「我們不需要除了《公禱書》以外的教義標準。」——這是一個關於教會的爭議點嗎?《公禱書》怎麼說?——這是一個有爭議的教義嗎?《公禱書》怎麼說?——正在討論的是洗禮的果效,還是主的晚餐的性質?《公禱書》怎麼說?——對於信綱,這些先生似乎有一種特殊的厭惡,一種恐水症般的反感。他們很少引用信綱,除非是為了嘲笑它們是「四十減一鞭」。如果可能的話,他們絕不引用,絕不提出。對於宗教問題的任何明智觀察者,誰不知道我所指的那類人呢?他們遍佈英國各地。我們在報紙與書籍中遇到他們,在講壇與講台上聽到他們。他們總是向公眾推銷他們最喜歡的「以弗所人的黛安娜」,即那種認為《公禱書》而非信綱才是國教徒檢驗標準的寶貴觀念。

現在,出於對這些值得尊敬的人的尊重,我冒昧地說,他們最喜歡的觀念與古代以弗所人的「黛安娜」一樣,是一個真正的偶像。我將試圖向讀者表明,在將《公禱書》置於信綱之上時,他們採取了一個根本無法維持的立場。我將試圖通過不可辯駁的證據證明,真實情況與他們熱衷於宣揚的恰恰相反。我並不是要反對《公禱書》。它是一本無與倫比的靈修書。但我要說並證明,信綱而非《公禱書》,才是真正國教徒的首要、最前與主要檢驗標準。

我將簡要排除四個點,如果值得的話,我本可以詳細討論它們。

(a) 我略過任何國教徒忽視信綱、對其冷淡,而在談論國教徒宗教檢驗標準時只談《公禱書》的明顯可疑之處。許多人這樣做是毋庸置疑的。然而,1604 年的第五條教會法規(Canon)包含以下文字:「今後若有人斷言,由兩省大主教與主教於主後 1562 年在倫敦召開的教務會議上商定的三十九條信綱,在任何部分是迷信的、錯誤的,或使其無法憑良心簽署的,該人應被自動逐出教會(ipso facto),除非他悔改並公開撤回這些邪惡的錯誤,否則不得恢復。」這話說得很直白!那些喜歡用教會法規來攻擊福音派國教徒的國教徒,最好記住那條法規。

(b) 我略過那種暗示信綱與《公禱書》之間存在任何矛盾的隱晦說法。許多人的談話與寫作彷彿兩者之間存在矛盾。這是一個不值得任何有常識的人持有的觀念。認為像伊莉莎白時代宗教改革者那樣具有恩典與學識的神學家,會親手起草包含兩種不同教義的信綱與《公禱書》,這種想法的人心智一定處於奇怪的狀態。理性本身指出,《公禱書》與信綱旨在教導相同的教義,任何使它們產生衝突與矛盾的解釋都不可能是正確的。查塔姆勳爵(Lord Chatham)那句名言——英國國教擁有天主教的禮儀、阿民念派(Arminian)的教士與加爾文派(Calvinist)的信綱——無疑非常俏皮,但並非事實。

(c) 我略過將像《公禱書》這樣的靈修書設定為比像信綱這樣的信仰告白更好的國教徒檢驗標準的不合理性。祈禱文在性質上,其編寫與措辭不如冷靜、枯燥、教條式的教義陳述那樣精確。它們就像辯護律師的修辭演講,與法官謹慎平衡的判決相比。古德院長(Dean Goode)說:「在《公禱書》中,我們擁有一套國家靈修規範,寫於很大一部分人傾向於羅馬天主教,同時又被迫參加國家教會禮拜的時代——因此,它們經過精心起草,以盡量減少對羅馬天主教偏見的冒犯。這樣的一本書適合用作信仰標準嗎?」他補充說,另一方面,「在信綱中,我們擁有一份關於基督教教義所有重大要點的精確信仰告白,以教條式的命題形式起草,作為檢驗教士教義是否純正的標準。」《公禱書》是一本優秀的書。但說它在性質上能像信綱那樣很好地充當信仰標準,是荒謬的。

(d) 我略過那種常見的、極其愚蠢的言論,即那些熱衷於維護信綱首要權威的人是在抹黑信經(Creeds)。這一著名指控的始作俑者肯定忘記了,整整一條信綱——第八條——是專門用於三大信經的!信綱的崇拜者不僅沒有羞辱與貶低信經,反而特別有義務去尊崇、敬重與捍衛它們。這種模糊的論證在很大程度上表明,許多輕視信綱的人甚至不知道信綱包含什麼!他們「毀謗他們所不知道的」(猶大書 1:10)。

但我略過所有這些點。我希望直奔主題,並對我所持的立場給出直接證明。我深思熟慮地斷言,三十九條信綱一直旨在成為,且在今天依然是國教徒的首要、最前、主要與根本的檢驗標準,從這個角度來看,沒有其他東西能與它們相提並論。為了證明這一點,我現在將提出幾位證人。

(1) 我的第一位證人將是一個非常簡單的證人。我指的是每一本完整且未刪節的《公禱書》中信綱前面的標題。它們被稱為「為避免意見分歧並建立關於真宗教的一致意見而商定的信綱」。這個標題最初是由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馬斯·克蘭麥在愛德華六世統治時期的 1552 年賦予的;後來在伊莉莎白女王統治時期的 1562 年,由坎特伯雷大主教馬修·帕克(Matthew Parker)第二次賦予。我不需要比這個標題更直白的語言。試圖逃避它的人就像毒蛇在咬銼刀。[2]

(2) 我的第二位證人將是國家的成文法。我指的是兩項議會法案。一項稱為伊莉莎白十三年第 12 章,題為「關於教會牧師應具備純正宗教信仰的法案」。另一項法案稱為維多利亞二十八年與二十九年第 122 章,題為「關於修訂教士所作聲明、簽署與宣誓法律的法案」,於 1865 年通過。

伊莉莎白法案的第二部分聲明:「若任何教會人士,或擁有教會職位的人,蓄意維護或肯定任何直接與上述三十九條信綱中任何一條相反或牴觸的教義;並在教區主教、普通法官或女王在教會事務上的專員面前被定罪,且堅持該觀點,或不撤回其錯誤,或在撤回後再次肯定此類不實教義,此類維護、肯定或堅持應成為剝奪該人教會職務的正當理由;教區主教、普通法官或此類專員有權剝奪該人的職務。」

對這位證人的證據無需評論。沒有任何誠實的方法可以逃避這項尚未廢除的議會法案的邊緣與重點。在伊莉莎白二十三年全體法官的一項裁決中,宣布伊莉莎白十三年的法案是為了避免意見分歧而制定的,且「防止此類分歧是該法案的宗旨」(Coke's Institut. 1865)。伊莉莎白法案的條款至今仍然完全有效,並構成了在宗教事務上對教士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基礎。

維多利亞二十八年與二十九年的法案甚至比伊莉莎白十三年的法案更引人注目。第七部分要求每一位被任命到任何職位的人,在他於教會任職的第一個主日,「在會眾面前公開且坦率地閱讀全部三十九條信綱,並在閱讀後立即作出對它們表示贊同的聲明。」

我們必須記住,直到 1865 年,教士還被要求閱讀全部早禱與晚禱儀式以及信綱,然後聲明他們對使用《公禱書》的贊同與同意。維多利亞法案免除了這一點。但閱讀三十九條信綱的要求被小心地保留了下來!結果是,英國國教的每一位領有聖職的教士,不僅聲明了對三十九條信綱的贊同,而且是在會眾面前閱讀後,以最公開的方式做到的。

(3) 我的第三位證人將是查理一世國王於 1628 年在信綱前加上的《皇家宣言》。這是一份在每一本完整且未刪節的《公禱書》中都能找到全文的文件。它包含以下段落:「我們認為,維護我們所託付的教會在真宗教的合一與和平的紐帶中,並防止引起可能滋生教會與國家派系鬥爭的不必要爭論、口角或問題,最符合我們的王室職責與我們自己的宗教熱忱。因此,經過深思熟慮,並在我們能召集到的主教們的建議下,我們認為有必要作出以下宣言:——
『英國國教的信綱(此前已獲准與授權,且我們的教士普遍已簽署)包含了與上帝話語一致的英國國教真實教義:因此我們批准並確認它,要求我們所有親愛的臣民繼續在對其統一的認信中,並禁止對上述信綱的任何偏離。』」這些話多麼令人欽佩!如果那位發佈此宣言的不幸君主後來能更堅定地堅持信綱的教義,而不是通過贊助與支持像勞德大主教(Archbishop Laud)這樣的人來毀掉自己與教會,那該有多好。

(4) 我的第四位證人將是王室於 1721 年發佈的一封引人注目的信函或通告,題為「致我們大主教與主教的指示,旨在維護教會的合一與基督教信仰的純潔,特別是在聖三一教義方面」。這些指示中給予主教的命令如下:「你們應立即向你們各教區的教士傳達我們這項王室命令,我們要求你們確保其得到適當的公佈與執行:即,任何講道者在講道或演講中,不得擅自傳講關於我們最神聖宗教的重大與基本真理,特別是關於神聖三一的任何其他教義,而非聖經中所包含的,且與三大信經與三十九條信綱一致的教義。」通告接著指示主教們執行前面提到的著名的伊莉莎白法案。但從頭到尾,我們沒有找到關於《公禱書》的一個字。當然,這些「指示」現在沒有約束力,但作為 1721 年人們認為國教宗教檢驗標準是什麼的證據,它們是引人注目的。

(5) 我的第五位證人將是班克羅夫特大主教(Archbishop Bancroft)的隨從托馬斯·羅傑斯(Thomas Rogers),他於 1607 年出版了第一部關於信綱的註釋書。我們必須記住,這本書寫於信綱最終批准後不到四十年。它在當時是一部具有極大權威的著作,並獻給了大主教。在這部著作的序言中,羅傑斯說:——
「我們教會的目的,最好由她所宣認的教義來了解:即由議會法案確立的三十九條信綱;信綱由其表達的文字來定義:除了上述信綱所包含的教義外,我們教會既沒有也不持守其他教義,且它們不能產生超出其文字所表達的含義。」
大主教隨從的話多麼有力!我衷心希望我們能有更多像他這樣的隨從。

(6) 我的第六位也是最後一位證據,為了簡潔起見,我將一次性提供給你們,引用五位早已過世的著名教會主教的話。他們彼此非常不同,屬於非常不同的思想流派。但他們對信綱的價值與正當地位的見證是如此奇妙地和諧,將它們放在一起很有意思。

(a) 那麼,讓我們聽聽偉大而善良的霍爾主教(Bishop Hall)在他的著作《古老的宗教》中所說的話:「英國國教,我們所有人都以身為其兒女而自豪,以極大的智慧與虔誠,在一個如此完整的神學體系中,對所有必要的宗教要點作出了判斷,使所有心靈都能在其中得到安息。我們閱讀這些,我們簽署這些,不僅是為了宣認它們的真理,也是為了宣認它們的充足性。我們天父在祂聖經中的聲音,以及從聖經中引申出來的,我們母親教會在信綱中的聲音,是必須引導並安定我們決心的東西。除此之外的任何東西,要麼是私人的,要麼是不必要的,要麼是不確定的。」——霍爾著作,牛津版,第 9 卷,第 308 頁。

(b) 接下來讓我們聽聽斯蒂林弗利特主教(Bishop Stillingfleet)在《分離的不合理性》中所說的話:「我們都說,英國國教的教義包含在三十九條信綱中;無論個人的觀點如何,這都是我們教會判斷意義的標準。」——倫敦,4開本,第 95 頁,1631 年。

(c) 接下來讓我們聽聽伯內特主教(Bishop Burnet)所說的話:「三十九條信綱是我們教義的總結,是我們信仰的告白。」——伯內特論信綱,序言,第 1 頁,牛津版,1831 年。

(d) 接下來讓我們聽聽貝弗里奇主教(Bishop Beveridge)在他關於信綱的偉大著作序言中所說的話:「本國兩省的主教與教士,於 1562 年在倫敦召開的會議上,商定了三十九條宗教信綱,這些信綱至今仍是我們教會恆久且確定的教義;根據伊莉莎白女王 1571 年的議會法案,所有被委託擔任任何教會職位的人,都必須簽署這些信綱。」——貝弗里奇論信綱,第 1 卷,第 9 頁,牛津版,1840 年。

(e) 最後,讓我們聽聽湯姆林主教(Bishop Tomline)所說的話:「三十九條信綱是英國國教成員信仰的準則。」——神學要素,第 2 卷,第 34 頁,1799 年。


[1] 譯註:賴爾在此處引用了當時的信綱列表,這些標題反映了 16 世紀宗教改革時期的神學焦點。
[2] 譯註:這是一個比喻,意指試圖反駁或逃避這些明確的法律與教會定義,就像毒蛇試圖咬斷堅硬的銼刀一樣,只會徒勞無功且自傷。

以上是我提供給讀者參考的見證,用以證明我的主張:相較於《公禱書》,《三十九條信綱》才是衡量「教會立場」(Churchmanship)的真正準則。克蘭麥(Cranmer)與帕克(Parker)為信綱所加的標題;伊莉莎白女王十三年,以及維多利亞女王二十八、二十九年的著名法案;查理一世於 1628 年發布的皇家宣言;1721 年致主教們的皇家通諭;班克羅夫特(Bancroft)大主教私人牧師羅傑斯(Rogers)的明確意見;以及霍爾(Hall)、斯蒂林弗利特(Stillingfleet)、伯內特(Burnet)、貝弗里奇(Beveridge)與湯姆林(Tomline)這五位人士深思熟慮後的判斷——將這些見證綜合起來,提供了一份在我眼中看來無懈可擊的證據。面對這樣的證據,作為一個誠實的人,我不敢拒絕這個結論:最純正的教會成員,就是最忠實認同《三十九條信綱》的人。

要增加見證人並用證據堆砌這個主題並不難,但在這些事情上,適可而止便已足夠。上述內容或許已足以讓任何坦率、公正的心靈確信,我對信綱所持的立場並非徒勞。若有人希望更深入探討此主題,建議參考古德(Dean Goode)院長在與已故埃克塞特(Exeter)主教爭論時所寫的著作。在那場著名的爭論中,我大膽地說,古德院長證明了他比那位主教更勝一籌。(參見《古德對三十九條信綱的辯護與辯護之申辯》,Hatchard 出版,1848 年。)

在離開這個主題之前,我必須為自己做一點辯護。我特別請求讀者不要誤解我所持的立場。請不要以為我不重視《公禱書》,就因為我不將其視為英國國教會的真理標準與試金石。沒有什麼比這種想法更錯誤的了。在對《公禱書》的忠誠熱愛與對其內容的深切欽佩上,我不輸給任何人。總體而言,作為一部非受聖靈默示的作品,它是基督徒會眾進行敬拜時無與倫比的禱告手冊。這是我隨時隨地都願意捍衛的立場。然而,英國國教會的《公禱書》從未被設計為教會的教義標準,就像《信綱》那樣。這並非它的職責,也不是編纂它的目的。它是一本公共敬拜手冊,而非信仰告白。讓我們愛它、尊崇它、珍視它、敬重它、欣賞它並使用它。但我們不應將它提升到唯有《三十九條信綱》才能填補的位置,而常識、成文法以及傑出神學家們的一致意見,都同意將此地位賦予《信綱》。《信綱》遠比《公禱書》更能作為教會純正教義的標準,以及衡量真正教會立場的試金石。[3]

三、現在還有最後一點需要考慮,這一點極其重要,我不敢忽略。

我們已經看過《信綱》是什麼,也看過它在英國國教會中的地位與權威。現在,我們難道不該看看《信綱》的主要特徵是什麼嗎?我認為我們應該,除非我們打算讓這個主題半途而廢。信綱中存在某些宏大的特徵,無需深入細節,它們就像風景中的高山一樣顯眼。我們應該了解這些特徵。因此,我將繼續為讀者指出這些特徵,並試圖加深讀者的印象。如果那些因這篇文章而認真閱讀信綱的人,沒有被這些主要特徵的獨特清晰與顯著所震撼,那我就大錯特錯了。在我眼中,它們以大膽、清晰且鮮明的輪廓凸顯出來。請讀者給我幾分鐘的時間,我將向他展示我的意思。

(1) 首先,讓我們留意《信綱》在談論救恩所必需的事物時,所使用的強烈且果斷的語言。

關於上帝的本性與三位一體、關於聖經的充足性與權威、關於自然人的罪性與無助、關於唯獨因信稱義、關於善行的地位與價值、關於唯獨藉基督的名得救;關於基督教信仰的所有這些宏大根基,《三十九條信綱》的語言之果斷、清晰、明確、響亮且如號角般震撼,令人難以想像。在這些陳述中,沒有任何懷疑、猶豫、動搖、膽怯、不確定或妥協。沒有試圖透過說「這可能是這樣」、「或許可能是那樣」或「有某些理由認為如此」來討好那些立場不堅定的神學家,這種語言在所謂的「廣派」(broad)基督徒中很受歡迎。絕無此事!在上述所有觀點上,《信綱》都以一種最明確的語氣,大膽、圓滿、坦率且誠實地表達出來。「這是英國國教會的判斷,」它們似乎在說;「這些是每一位教會成員都應該持守的觀點。」

我請求各位特別關注這一點。我們生活在一個許多人高聲宣稱在宗教上不應對任何事持肯定態度的時代。任何敢於對神學問題說「這是真理,那是謬誤;這是對的,那是錯的」的牧師,幾乎肯定會被譴責為心胸狹窄、缺乏包容、不仁慈的人。許多教會成員最喜歡宣稱他們「不屬於任何派別」、「是溫和派」、「不持極端觀點」。好吧!我只要求這些教會成員去與《三十九條信綱》協調一下。我不要求任何牧師超越他自己教會的權威聲明,但我確實要求每一位牧師不要低於這些標準。我將永遠公開或私下堅持:僅僅因為某人的教義觀點與《信綱》大膽、果斷的陳述相符,就稱其為「極端」或「派系」人士,既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也不符合常識。給我那樣的牧師:他在向會眾宣讀《信綱》並莊嚴承諾遵守後,便實踐他的承諾,像個男子漢一樣,大膽、果斷且毫不猶豫地談論基督教的所有核心教義。至於那些在宣告認同《信綱》後,卻對其教義的明確性退縮,講道時猶豫不決,彷彿不知道自己信什麼的牧師,我為他感到遺憾。他可能是一位仁慈、開明、博學的人,但他並不適合站在英國國教會的講台上。

(2) 其次,讓我們留意《信綱》在談論非救恩所必需的事物,以及基督徒可能存在分歧的事物時,所表現出的審慎與溫和。

關於洗禮後的罪、關於預定與揀選、關於教會的定義、關於聖職、關於每個特定或國家教會的儀式與權利——觀察貫穿《信綱》始終的那種冷靜、溫和、體貼與調和的語氣是非常引人注目的;這種語氣與我剛才提到的在核心問題上那種堅定果斷的語言形成鮮明對比,顯得格外突出。

在我看來,信綱的作者們顯然打算承認在上述問題上存在分歧的可能性。他們看到了人們在預定與揀選問題上存在分歧的可能性,就像弗萊徹(Fletcher)與托普雷迪(Toplady)那樣。他們的陳述是多麼謹慎,且經過多麼細心的保護與防範!他們相信可能存在與我們組織方式不同的教會,可能存在許多並非聖公會(Episcopalian)的優秀基督徒牧師,以及許多與英國國教會不同的有益敬拜儀式。他們小心翼翼地不說任何可能引起冒犯的話。他們謹慎地避免譴責與抨擊其他教會與其他基督徒。簡言之,他們的座右銘似乎是:「在必要的事上合一,在非必要的事上自由,在一切事上慈愛。」

我非常欽佩這種在非必要事項上的溫和。我衷心希望英國國教會的統治者們在過去的日子裡能更多地實踐這種精神。對於過去盲目的不寬容與狂熱,對於那種瘋狂且毫無意義地想要強迫每個人接受聖公會體制與禮儀,若不接受就將其逐出教會的願望——我們英國的「分離派」(Dissent)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此造成的。而這一切的根源,正是背離了《三十九條信綱》的精神。

我坦率地承認,我屬於英國國教會中一個被錯誤且不公平地稱為「低派」(low)的流派。為什麼我們被這樣稱呼?僅僅因為我們不願譴責每一個不由主教治理的教會;僅僅因為我們不願將每一個不在穿著法衣(surplice)和使用《公禱書》的情況下敬拜的人,都斥為大錯特錯!但我敢告訴我們的指控者,他們的指責對我們來說毫無分量。當他們能證明我們的標準不是《三十九條信綱》的標準時——當他們能證明我們所持的立場低於我們教會在授權的信仰告白中所持的立場時——我們才會承認他們對我們的批評有道理。但在他們能做到這一點之前(而他們至今尚未做到),我告訴他們,我們將屹立不動。我們或許被稱為「低派」教會成員,但我們是「真實的」。

(3) 第三,讓我們留意《信綱》關於聖禮的明智、謹慎且平衡的陳述。它們清楚地宣告了洗禮與主的晚餐的屬神權威。它們對兩者都使用了崇高且敬虔的語言,稱其為恩典的媒介,「上帝藉此在我們裡面隱秘地工作,不僅使我們甦醒,更堅固並確認我們對祂的信心。」

但在說了這一切之後,最值得學習的是《信綱》如何小心地拒絕了羅馬天主教關於恩典藉由聖禮「因功生效」(ex opere operato)的教義。《第二十五條信綱》說:「聖禮並非基督所設立,讓人去凝視或攜帶,而是為了讓我們正當地使用它們。且唯有那些配得領受的人,才能從中獲得有益的效果或運作。」

如果說我們福音派牧師有什麼被指責的地方,那就是我們否認聖禮恩典。「優秀、值得尊敬、勤奮的人,」人們有時這樣稱呼我們;「但遺憾的是,他們對聖禮沒有持守正確的教會觀點。」——以這種方式說話的人,說話輕率,且無法證明自己的觀點。福音派牧師在給予洗禮與主的晚餐應有的尊榮上,絕不落人後。我們所說的全部就是:恩典並非與聖禮綁定,一個人可能領受了聖禮,卻沒有從中得到任何益處。而這一切不正是《三十九條信綱》的教義嗎?

(4) 第四,讓我們留意貫穿《信綱》始終的徹底的「新教」(Protestant)精神,以及它們在談論羅馬天主教謬誤時的大膽語言。

《第十九條信綱》說什麼?「羅馬教會不僅在生活與儀式方式上犯了錯誤,在信仰問題上也犯了錯誤。」

《第二十二條信綱》說什麼?「羅馬關於煉獄、贖罪券、崇拜與敬拜圖像及聖髑,以及呼求聖徒的教義,是一種虛妄的發明,毫無聖經根據,反而與上帝的道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信綱》說什麼?它禁止了羅馬天主教使用拉丁語進行公共禱告與施行聖禮的習俗。《第二十五條信綱》說什麼?它宣告羅馬天主教的五項聖禮——堅振、懺悔、聖職、婚姻與臨終塗油——不應被視為福音的聖禮。

《第二十八條信綱》說什麼?它宣告:「變質說(transubstantiation),即主的晚餐中餅與酒的實體改變,無法由聖經證明,與聖經的明確話語相抵觸,推翻了聖禮的本質,並導致了許多迷信。」它還宣告:「主的晚餐聖禮並非基督所設立,讓人去保留、攜帶、舉起或敬拜。」

《第三十條信綱》說什麼?「主的杯不應拒絕給予平信徒。」

《第三十一條信綱》說什麼?「彌撒祭祀,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祭司為活人與死人獻上基督以求罪赦與刑罰豁免,是褻瀆的虛構與危險的欺騙。」

《第三十二條信綱》說什麼?「上帝的律法並未命令主教、祭司與執事必須發誓守獨身,或禁止結婚。」

《第三十七條信綱》說什麼?「羅馬主教在英格蘭本國境內並無管轄權。」

現在,我們對這一切該說些什麼?《三十九條信綱》九次以明確且無誤的語言譴責了羅馬教會的核心教義,並宣告支持所謂的「新教」觀點。然而,人們竟敢告訴我們,我們福音派牧師無權譴責教皇制度(Popery)——說對新教如此熱衷是非常錯誤且缺乏仁慈的——說羅馬天主教是一種相當不錯的東西——並且說透過在教皇制度、新教、儀式主義(Ritualism)與半教皇制度上大做文章,我們只是在擾亂國家,弊大於利。好吧!我滿足於指出《三十九條信綱》。這就是我的辯解!這就是我的防禦!目前我不會採取其他立場。我不會像我本可以做的那樣說:教皇制度是一個不符合聖經的體系,每個自由國家都應恐懼,每個讀聖經的基督徒都應反對。我只是簡單地指出《三十九條信綱》。

我請求任何人解釋,如果一位英國牧師不反對、譴責、揭露並抵制任何形式的教皇制度(無論是在教會內還是教會外),他怎麼能稱得上是一致的?其他基督徒可以隨意行事,如果他們願意,可以支持教皇制度。但只要《信綱》未被廢除且未被修改,反對教皇制度就是每一位英國國教會牧師的職責。

(5) 最後,讓我們留意《信綱》在談論聖經時始終如一的敬虔。聖經的默示(inspiration)無疑從未被明確斷言。它顯然被視為一個無需證明的首要原則。但如果對聖經的持續引用,以及對聖經作為上帝之道的權威的持續訴求可以證明什麼的話,那麼在任何文件中,聖經所受到的尊榮都不會比在《信綱》中更多。

《第六條信綱》宣告:「聖經包含救恩所必需的一切事物,凡未在其中讀到,或不能由此證明的,都不應要求任何人將其視為信仰條款,或認為是救恩所必需的。」

《第八條信綱》說:「三大信經應被徹底相信與接受,因為它們可以由聖經最確鑿的保證來證明。」

《第二十條信綱》說:「教會無權制定任何與上帝所寫之道相抵觸的事物,也不得解釋聖經的一處,使其與另一處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信綱》說:「大公會議所規定的救恩必要事項,若不能證明是取自聖經,則既無力量也無權威。」

《第二十二條信綱》譴責某些羅馬天主教的職能,「因為它們毫無聖經根據,反而與上帝的道相抵觸。」

《第二十八條信綱》譴責變質說,「因為它無法由聖經證明,反而與聖經的明確話語相抵觸。」

《第三十四條信綱》說:「教會的傳統與儀式可以改變,只要不制定任何反對上帝之道的事物即可。」

現在,我在這一切中看到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聖經是英國國教會的信仰準則,任何不能與上帝之道調和的教義都不是「教會教義」。我看到了對那些告訴我們「我們將聖經偶像化,我們應該去尋求教會的聲音與《公禱書》的指導」的人的完整回答。我看到,任何對《公禱書》中不能與聖經調和的部分所作的解釋,必然是錯誤的,不應被接受。最重要的是,我看到所有蔑視聖經,稱其為非受默示、不完美、有缺陷的書,若與「現代思想」相抵觸就不應被相信的人,所採取的立場與教會自身的信仰告白是背道而馳的。他們可能聰明、開明、科學且自信,但他們是在與《信綱》相抵觸,他們不是純正的教會成員。

這就是我判斷中《三十九條信綱》的主要特徵。我將它們推薦給讀者,並請求大家仔細權衡。毫無疑問,人們可能會說《信綱》允許超過一種解釋,而我的解釋並非正確的。我對這一切的回答既簡短又簡單。我問:起草《信綱》的改革者們打算讓它們如何被解釋?讓大家回答這個問題。在解釋所有公共文件(如條約、聖約、遺囑、信仰條款與宗教格式)時,有一個公認的公理:在任何懷疑或爭議的情況下,真正的含義是那些起草並頒布它們的人的含義。沃特蘭(Waterland)與桑德森(Sanderson)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基於這一原則,我堅持我的立場。我只要求《三十九條信綱》按照改革者們最初頒布時的含義來解釋,我相信你不可能得出其他結論。那個結論就是:《三十九條信綱》在總體基調、氣質、精神、意圖與含義上,是卓越的「新教」與卓越的「福音派」。

現在,我將結束我的主題。我已盡我所能向讀者展示了《信綱》是什麼——它們在英國國教會中擁有什麼地位與權威——以及它們內容的主要特徵。現在只需指出幾個實踐結論,我認為這些結論特別適合當前時代。

(1) 首先,我請求閱讀本文的每一位教會成員,每年至少定期閱讀一次《三十九條信綱》,並使自己徹底熟悉其內容。

恐怕這不是一個閱讀的時代。報紙、期刊與小說佔據了閱讀時間的大部分。我對此感到遺憾。如果我能傳達給所有有思想的平信徒教會成員,我想說:「請閱讀你們的信綱。」至於牧師,如果我有權決定,我會要求他們每年在教會中公開宣讀一次《信綱》。

我不得不說,無知是英國國教會成員面臨的重大危險之一。她的大部分信徒既不知道、也不理解,似乎也不關心當今任何重大宗教問題的內涵。長老會信徒了解他們的體系。浸信會、獨立教會與衛理公會信徒了解他們的體系。天主教徒都是訓練有素的辯論者。唯有教會成員作為一個群體,通常對自己的教會及其所有特權、教義與歷史非常無知。二十個人中沒有一個能告訴你為什麼他是教會成員。

讓我們拋棄這種恥辱。讓所有教會成員醒來,擦亮眼睛,開始閱讀關於他們自己教會及其教義的書籍。如果有人想知道從哪裡開始,我建議他從《三十九條信綱》開始。

(2) 其次,我請求所有閱讀本文的人,將《三十九條信綱》教導給所有尚在受教年齡的年輕人。未能將《信綱》作為與英國國教會相關的每一所學校(無論是貴族還是平民,富人還是窮人)體系中的必要組成部分,是一種極大的恥辱。

我說這話並非沒有理由。事實上,我所獲得的任何清晰教義觀點的開端,都是在伊頓公學(Eton)為紐卡斯爾獎學金(Newcastle Scholarship)閱讀《信綱》,以及在牛津大學基督教會學院(Christ Church, Oxford)聽一位學院導師關於《信綱》的講座。我將永遠為那時所學到的東西感謝上帝。在那之前,我對基督教一無所知,沒有系統性的認識。我不知道什麼是先,什麼是後。我的腦子裡有一種沒有秩序的宗教。我發現對自己有益的東西,我也推薦給別人。如果你愛年輕人的靈魂,並希望堅固他們、建立他們,並及早武裝他們以抵禦謬誤,請確保你不僅教導他們《教義問答》(Catechism),還要教導他們《信綱》。

(3) 第三,我建議所有閱讀本文的人,用《信綱》作為試金石來檢驗所有的教會立場。不要被那些談論「美好的教會觀點」、「大公儀式」、「聖潔、熱誠的本堂神父」之類的人所帶走。用一個簡單的標準來檢驗所有被宣講與教導的東西——它是否與《信綱》相符?你有無可置疑的權利這樣做,任何英國牧師都沒有權利反對你這樣做。如果他反對,請對他說:「當你接受靈魂的牧養職責時,你公開宣讀並簽署了《信綱》。你是否遵守了你的簽署?」

這就是我們在各種協會中所採取的簡單立場,儘管受到許多辱罵、誹謗與反對,我們仍在努力維護英國國教會的新教性質。無論某些人怎麼說,他們並不寬容。他們不想縮小我們教會的界限。但我們確實說,任何在英國國教會中擁有聖職的人,只要這些法律未被廢除,就應該受到英國國教會法律的約束。廢除那項稱為「伊莉莎白十三年」的國會法案,並拋棄《三十九條信綱》,我們就會停止反對儀式主義,並承認教會成員在觀點上可以是任何東西。但只要現狀如此,我們說我們有權要求對《信綱》給予尊重。

(4) 最後,讓我建議每一位珍視自己靈魂的教會成員,永遠不要為《信綱》中如此高貴地闡述的偉大核心教義感到羞恥。

如果人們稱你為極端、有派系精神、走得太遠、清教徒式(Puritanical)、極端衛理公會派之類的,不要介意。問問他們是否讀過他們自己教會的前十九條信綱。告訴他們,只要你是教會成員,你就永遠不會為持守教會教義而感到羞恥,而且你知道什麼是教會教義,如果他們不知道的話。

最重要的是,請記住,唯有清晰、明確的教義觀點(就像你在《信綱》中會發現的那樣),才能在你活著時給你平安,在你臨終時給你安慰。

「熱誠」(Earnestness)是一個美好、模糊、聽起來很高尚的詞,當我們健康、快樂、繁榮時,它看起來很美,談論起來也很好。但當生活的嚴酷現實闖入我們,當我們陷入困境時——當死亡之谷映入眼簾,必須跨越冰冷的河流時——在那些時刻,我們需要比單純的「熱誠」更好的東西來支持我們的靈魂。哦,不!當我們的腳觸碰到冰冷的水面時,被告知「沒關係!要熱誠!得安慰!只要熱誠就好!」那是一種冰冷的安慰——這永遠、永遠行不通!我們需要知道上帝是否是我們的上帝,基督是否是我們的基督,我們裡面是否有聖靈,我們的罪是否得赦免,我們的靈魂是否稱義,我們的心是否被改變,我們的信心是否真實。那時,「熱誠」是不夠的。它將被證明只是一種「好天氣」的宗教。簡言之,在那個莊嚴的時刻,唯有被我們內心所擁抱並成為我們自己的清晰、明確的教義才有用。「熱誠」在那時只不過是一個夢。像《信綱》中所闡述的那樣的教義,才是唯一的生命、健康、力量與平安的教義。讓我們永遠不要羞於抓住它們、維護它們,並使它們成為我們自己的。這些教義就是聖經與英國國教會的宗教!


腳註

1 著名的歷史學家賓厄姆(Bingham)在他關於法國新教教會的奇特著作中,引用了法國神學家勒莫因(Le Moyne,當時的一位重要人物)對《信綱》的一段非凡見證:「沒有任何信仰告白能比英國的設計得更明智,信仰條款也從未以更公正與合理的審慎來收集。」——《賓厄姆著作集》,牛津版,第十卷,第 95 頁。

2 帕克(Parker)大主教的通信(發表於帕克學會系列)提供了伊莉莎白時代的改革者們對《三十九條信綱》所賦予重要性的非凡證據。這些證據可以在大主教與其他十三位主教致女王的一封信中找到,他們在信中祈求她促進國會通過一項確認《信綱》的法案。女王推遲的原因似乎並非不喜歡《信綱》,而是她作為都鐸王朝君主,對於任何非源自她本人的教會或國家事務,都有一種特有的嫉妒心!簡言之,她認為下議院發起一項涉及宗教的法案,是對她教會最高權力的侵犯!
大主教與主教們向女王強調反對拖延的理由值得特別注意。他們說:「第一,此事本身關乎上帝的榮耀、真宗教的推進與基督徒靈魂的救恩,因此應當首先、主要且在所有其他事情之前尋求。
「第二,在現在要求確認的書中,包含了基督教信仰的主要條款,這些條款自陛下統治開始以來,一直公開地與上帝的道最為相符,並由陛下的權威所頒布與維護。
「第三,各種各樣的錯誤,特別是那些在國內被福音的敵人們邪惡且頑固地捍衛的錯誤,都已被這些信綱所譴責。
「第四,陛下對這些信綱的批准,將是使陛下所有臣民在真教義的同意與合一中建立與確認的一個非常好的手段,這對陛下與這個自由國家的安寧與安全大有裨益;而現在,由於缺乏法律宣告的明確教義條款,臣民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思想分歧與不和。」——《帕克通信集》,帕克學會,第 293 頁。
儘管有這封信,主教們的祈求似乎直到 1571 年才得到批准。這只是伊莉莎白時代的改革者們由於其君主專制與任性的性格而不得不面對的巨大困難的眾多例證之一。我敢說,很少有英國君主像伊莉莎白那樣被過度讚美與誤解。我懷疑,如果女王允許改革者們做他們想做的一切,英國宗教改革將會是一項更完美、更徹底的工作。

3 如果有讀者認為我關於《信綱》相對於《公禱書》的權威所持的立場有任何特殊或誇張之處,我請他記住,哈瑟利勳爵(Lord Hatherley)在著名的「沃伊西」(Voysey)案判決中,採取了完全相同的立場。據《衛報》報導,他的話如下:「在我們的這項決定中,我們沒有參考除《宗教信綱》以外的任何教會格式。我們銘記了那些認為虔誠的敬拜表達不應被視為具有約束力的教義聲明的權威意見。」
在評論這一判決時,《律師雜誌》(Solicitor's Journal,當然它不是任何神學派別的喉舌)使用了以下非凡的語言:「司法委員會在最近的判決中堅持了先前判決的原則。《宗教信綱》,且唯有這些,才應被視為英國國教會的教義法典。」

信仰問答